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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危险源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及相互关系

发布: 2006-11-13 00:00:00

 

GB/T 28001—2001标准的贯彻 与实施,促进了我国很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和相应措施的落实,并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仍较普遍存在对基本概念理解欠准确的现象。例如,有的组织对什么是危险源,什么是危险源特性尚不清楚,只是盲目地识别危险源和确定危险源特性,经常出现将事故充当危险源或根本不予确定危险源特性的现象。同时,对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风险等几个重要概念之间的关系难以区分,经常出现混淆不清的现象,影响了GBT 28001-2001标准的实施效果。为区分这几个基本概念,笔者特作如下讨论。

一、危险源

    GBT 28001—2001标准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1.由于危险源的存在,就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是造成任何伤害的根源。由危险源造成的危害,可以是人员的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任何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的破坏等。

    在我国的传统管理中,一般将“危险源”理解为“危险危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了分类。其中,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直接原因所作的分类,已由GB/T 13816—1992((

产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作出了规定。在这个标准中,将危险和危

害因素分为六类:①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②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③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④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⑤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⑥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2.根据以上定义和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危险源可分为根源危险源和状态危险源。

    (1)根源危险源    根源危险源在习惯上称为第一类危险源。这类危险源是直接引起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是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是发生事故的物理本质。这些能量的存在可以包括动能、势能、热能、电能、化学能、核能和机械能等。能量的载体可以是行驶的汽车、运转的机床、高空存放的物体、高压容器等。危险物质可以是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自燃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这类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体,并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由于这类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也称为固有型危险源。

    (2)状态危险源

状态危险源在习惯上称为第二类危险源。在正常情况下,客观存在的能量、能量的载体以及危险物质受到约束条件的限制,处于受到约束或受控的状态,所贮存的能量不能意外释放,因此不会发生事故。一旦这些约束条件遭到破坏或失效,能量及危险物质则处于失控状态,将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些可能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条件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④人的不安全行为;②物的不安全状态;⑧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例如,作业人员失误、系统故障、环境恶化等。这些因素都可以造成第一类危险源能量的意外释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这类危险源是系统从安全状态向危险状态转化的必要条件,是系统能量意外释放的触发原因。有时,也将第二类危险源称为触发型危险源。

二、危险源特性

GBT 28001—2001标准将危险源辨识”定义为:“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对危险源的辨识应从两个方面开展活动:第一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第二是对已识别的危险源确定危险源特性,这是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必须予以落实的两项活动。识别和确定危险源的存在是防止出现事故的根本,而确定危险源特性则是进一步理解和分析危险源,将危险源的特征予以表述。只有明确了危险源特性,才能针对这些特征制定必要的约束条件,对已存在的危险源实施控制,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GBT 28001—2001标准对危险源特性”没有给出定义,要想准确理解这一概念,必须首先从“特性”的定义开始剖析。GB/T19000-2000标准将“特性”定义为:“可以区分

的特征。”

    根据这个定义,可将危险源特性”的内涵作如下剖析:

    1危险源特性就是已识别和确定的危险源的特征。不同的危险源具有不同的特征,同一危险源在不同状态下也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要识别危险源的存在,确定并区分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不同特征。危险源特性往往决定了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严重程度。准确识别危险源特性,并确定危险源特性与可能造成事故的关系,进而针对危险源特性制定约束条件和控制措施,才能达到对危险源实施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对危险源实施控制的过程中,确定危险源特性起到承上启下十分关键的作用。

2危险源特性应具备特性”的所有特征,因此危险源特性应存在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例如,由于第一类危险源是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这些危险源的特性是固有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如lOm高度作业人员或物体所具备的势能,每分钟200转运作的机床上固定的加工零件所具备的动能,时速80km行驶的汽车所具备的动能,10MPa压力容器所具备的机械能等,都属固有特性的范围。

在第二类危险源特性中,对危险源的控制与约束条件同样存在固有特性,如对易燃易爆液体等危险物质约束条件中的“闪点”、蒸发温度和约束压力等都属固有特性。第二类危险源同时存在赋予特性,如为确保操作安全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对安全操作的约束条件或控制措施。对同样的操作岗位,有的组织可以规定这样操作能够确保安全,有的组织也可以规定那样操作能够确保安全,有的组织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可能不完善或存在漏洞,还有的组织甚至根本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这就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由于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合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些因素应属第二类危险源,而不安全的项目及操作内容等则属第二类危险源特性。不同组织对相同的过程或活动,对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程度和内容等也各有不同,这是人为的,属危险源的赋予特性。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程度,又随不同的操作人员、不同的时问和途径等有所不同,这也是人为的,也属危险源的赋予特性。

    3.危险源特性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描述。对第一类危险源特性,由于是能量、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客观存在,对其特性的描述往往是定量的,如汽车的速度、机床的转速、作业的高度、石油贮罐的吨位等。这些定量的特性,表征能量的等级及决定产生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除存在定量的表述危险源的特征之外,还存在某些定性表述的特性。例如,人员高空施工作业活动中的第二类危险源,可以包括安全设施失效。那么,安全设施失效这一特性的具体表述,则可以是安全带破损或安全带有部分裂纹。针对高压锅炉管道送汽活动,第二类危险源可以包括高压送汽阀门失效,这一危险源的特性只能以阀门泄漏表述其特征。对车床操作的旋转体活动,对违章操作这一第二类危险源,其危险源特性的表述可以是未按工艺规范的某项规定操作,致使紧固件松动等。对于这些危险源特性,很难用定量数据予以描述,只能定性说明。这些实例都属定性的危险源特性。

4.第一类危险源得到识别,并明确了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进而应确定第一类危险源特性,这就明确提出了第一类危险源可以区分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可以针对第一类危险源特性,进一步识别对第一类危险源需要控制的约束条件,这就为第二类危险源的识别,为第二类危险源特性的确定提供了依据,从而确定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并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实施控制。

三、事件、事故与风险

    1.事件

GBT 28001—2001标准将事件”定义为:“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根据这个定义,事件应是已发生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事件是指活动或过程的结果,是一种现象或状态。事件发生后,是否发生事故尚不能确定。

    事件可以是已经造成事故的事件,如行驶的汽车发生撞车,其结果是人员受伤、车辆损坏;IOMPa压力的高压锅炉送汽管道阀门失效,造成310℃高温和高压蒸汽泄漏,其结果是烫伤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已发生的事件,是已经造成事故的实例。

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没有造成伤害或损失,即“未遂过失”。因此,事件应包含未遂过失的含义。例如,30m高空的物体意外坠落地面是一种事件,但既没有击伤人员,也没有造成物体损坏。又如,高速旋转的车床紧固件意外飞出是一种事件,但未击伤人员或设备,也未造成其他损失。这些事件,都属未遂过失的范围。

因此,对事件而言,包括未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事件,也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事件。

    2.事故

    GBT 28001—2001标准将事故”定义为:“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1)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危险源存在的结果。这是客观存在的第一类危险源,由于约束条件失控(第二类危险源)所出现的事件,并造成的人员伤害、死亡或任何损失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而第二类危险源的失控,是导致第一类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例如,高压锅炉应为能量(机械能)的载体,是第一类危险源,已识别和确定的危险源特性,可以是工作压力为IOMPa。锅炉炉体因失修而造成严重腐蚀,应为第二类危险源。当锅炉炉体因腐蚀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小于10MPa(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可能出现的事件是锅炉爆炸。锅炉爆炸这一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厂房或设备的损坏,属锅炉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2)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缺少其中任何一种都不会发生事故。前例中,正常运作的高压锅炉是能量的载体,客观上存在由高压而产生的机械能,这是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只有在锅炉炉体失修、严重腐蚀这种第二类危险源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高压锅炉爆炸等事故。因此,按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上述事故应属高压锅炉贮存的机械能在锅炉炉体失修腐蚀,使能量释放的约束条件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能量意外释放的事故。

    又如,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伤行人这一事故。其中,汽车高速行驶具备一定的动能,是第一类危险源,也是撞伤行人的物理本质。但是,必须在第二类危险源(如酒后驾车)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将行人撞伤。由于酒后驾车这一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行驶车辆失控这样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才发生了撞伤行人的事故。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是汽车撞人的必要条件。按照事故发生的轨迹交叉理论,在汽车撞伤行人的事故中,是驾驶员的酒后驾车(第二类危险源)这种人的不安全行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第一类危险源)失控这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意外交叉所造成的结果。如果驾驶员酒后驾车这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存在,但侥幸车辆尚未失控,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交叉,就不会发生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类危险源(行驶的汽车所具备的动能)和第二类危险源(驾驶员酒后驾车)已经同时存在。虽然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生,但由

于尚未出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则未发生事故。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但发生事故的条件(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已经具备,实际上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因此,应将危险源与事故的隐患加以区分。

    (3)事故的发生是一种意外情况,是人们主观意识上不愿看到的结果。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例如,存在同样的危险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事故,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可能不会发生事故。同样类型的事故,在不同的场所和不同的过程或活动中,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例如,酒后驾车属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其结果可能多数已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也有侥幸者尚未发生交通事故。这是事故的偶然性所造成的结果。

    (4)事故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必然性。由于危险源的存在和重复出现,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前例中,酒后驾车者未造成事故纯属偶然事件,是侥幸的结果。如果酒后驾车这一危险源反复存在,按事物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出现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则属必然的结果。

    (5)事故的发生必然具有破坏性的特点。这种破坏性可以是死亡、疾病、伤害或其他损失。其中,疾病主要是指职业病或与职业工作有关的其他病症。这里所指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相应的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伤害的损失可以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高空坠落、坍塌、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等伤害,以及这些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6)为便于对事故的管理,我国已发布GB 6441—19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事故划分为20种类型,包括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冒顶片邦、透水、放炮、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风险

    GBFF 28001—2001标准将风险”定义为:“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层含义:

    (1)风险是某种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危险情况发生后所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可以用这种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加以描述。

    (2)风险的存在,必须是以某种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产生后果的危害共同存在为前提。如果上述两种要素中任何一项过高,都会使这一危险情况存在的风险加大。如果缺少以上两种要素中的任何一种,这种危险情况就不存在风险。如果某种危险情况存在着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存在这种危险情况发生后造成任何损害的后果,这种危险情况就不存在风险。

    (3)对危险情况可以理解为会造成潜在的伤害或潜在的任何损失。这种危险情况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发生疾病、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等,但也存在不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四、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及风险相互关系的案例

    为进一步说明和理解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及风险的概念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现举例说明,如表一。

 

表一    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风险的关系

 

 

    危险源

 

 

 

    风险

 

 

 

    场所

    设施

 

    活动

 

 

 

U

 

能量、能量的载

体、危险物质的

 

存在及可能失

控的约束条件

    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