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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案不等同于运行控制

发布: 2006-05-25 00:00:00

    2005年第11期《中国质量认证》刊发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目标、指标和方案》一文认为,“组织制定的目标和指标,有保持型和改进型,有口头的和书面的,方案是实现改进型目标和指标且具有时限性的控制方法,运行控制是实现保持型目标和指标,可以长期实施的控制方法。”并且“如果对重要环境因素未进行控制或由于运行控制不能实现目标和指标的要求,未对该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程序、管理办法、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或上述控制文件规定不完善,适宜性、可操作性差,不能实现对该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要求的目标和指标,需要制定目标、指标和方案进行管理控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管理方案是属于目标和指标管理层次的问题,运行控制是环境因素控制层次的问题,两者不应混淆。GB/T 24001-2004标准4.3.3条款将目标、指标和方案合并在一起,更说明了方案与目标和指标的直接关系。4.3.3条款指出组织应制定、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用于实现其目标和指标的方案,并没有说方案是用于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的意思。《附录A》A.3.3条款指出,“制定并实施一个或多个方案,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非常重要。方案应当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也没有说不能实现对该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要求的目标和指标时,需要制定目标、指标和方案进行管理控制。恰恰相反,标准4.4.6条款中指出,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运行。
    管理方案包括规定组织内各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目标和指标的职责,以及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时间表。运行控制包括控制重要环境因素的程序、运行准则,以及将程序和要求通报给供方及合同方。管理方案属于策划范畴,而运行控制属于实施范畴。环境目标的定义为,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的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目标带有可追求性和挑战性,实现目标的方案只需要明确职责、方法和进度,并非一定要制定程序。而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不仅应当规定控制程序,还应包括运行准则和与供方、合同方的信息沟通。
    按标准规定,组织应当对所有目标和指标制定管理方案,对全部重要环境因素制定运行程序,但我们不能要求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管理方案。管理方案没有程序那么细致,有措施、无程序,对重要环境因素起不到控制作用。例如,一个钢铁企业的环境目标之一是提高废水的达标率,那么管理方案则要体现废水处理设备改造等要素,而运行程序体现的是水处理过程的控制、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水质的监测以及事故的处理等。
    如果按照《环境管理体系的目标、指标和方案》一文的思路理解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就不存在“目标、指标和方案经过一定时限的实施,对该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控制达到了控制要求的目标和指标,该方案应撤销,纳入运行控制。”方案可以修改,甚至可以撤销,但不能纳入运行程序。因为两者管理的作用、对象、内容和要求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