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001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条款指出,组织应确定需要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产品(服务)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为了确保测量结果有效,测量设备应:“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标准的文字表述十分清楚,组织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但标准未对选用校准或检定提出要求,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一、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都应进行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而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就检定渠道而言,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而非强制检定则由本单位执行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因而检定渠道可能是不固定的,具有灵活性;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而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可在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确定并保证实行;就规范的强制性而言,强制检定的规定属于强行规范或命令规范,非强制检定的规定属于任意规范或允许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我们认为,检定的对象是企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所需的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并非完全是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认证审核时,如果国家有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而企业未制定校准规范,审核员要求其自行检定(最高计量标
准器经考核合格)和送法定部门
进行检定是正确的。
GB/T 19001标准的1.1b)指出,“……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这里所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指不同的组织在生产(服务)经营中的一切活动,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
组织按GB/T 19001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的过程均应符合标准要求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认证审核时要求受审核方对其使用的测量装置进行检定是正确的,并非偏离标准。
从经济成本考虑,若企业已取得自行开展检定的资质,且最高计量标准器合格有效,检定员资格与数量满足要求,企业就没必要浪费大量财力和人力编制校准规范了。对测量装置采取检定的方法是可行的,不会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企业未建标(计量标准器),但国家有现行有效的计量技术法规(量传系统、检定规程),企业使用的测量装置大部分是通用测量设备,为满足ISO 10012:2003标准、顾客与产品的要求,企业应该采取检定的方式管理测量装置。
综上所述,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并不等于校准的范围,非强制检定也是检定的组成部分。
二、校准
校准应按形成文件的间隔和校准规范进行。校准使用的对应标准应能溯源到国际标准或国家计量基(标)准,校准结果应形成文件。由外部完成校准时,应选择具备承担校准资格(包括校准项目资格)的机构进行。相对检定的法制性来说,校准是一个组织技术管理的自主行为,组织宜在如下情况下选择校准的方式对其测量设备进行管理:
①无现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测量装置,无法进行检定,但组织仍需保证其测量结果满足测量要求。
②当使用要求与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方法不一致时,如板材与线材企业的产品测量,只需要外径千分尺的某一点示值满足要求即可,而没必要按检定规程JJG21-1995的规定对千分尺的示值误差进行全程检定,可根据生产的要求采取校准的方式。
③测量精度要求较低时,如某企业对铸造毛坯的检验要求为±O.2mm,使用的游标卡尺就没必要按JJG30-2002的要求配置,选择一些示值误差达不到要求的也可以,但为保证产品质量要求,可采取校准的方式。
④在生产设备上安装测量设备,拆装后难以恢复原状的,也应采取校准的方式。
⑤企业自身无检定条件,而送检会产生较大差旅、运输费用时,或测量装置规格多、数量少造成检定成本较大时,也可采取校准的方式。
总之,如何正确使用校准或检定两种控制手段,以及在认证审核中如何正确掌握标准并作出合理判定,应将我国现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制约,组织生产经营的需求,以及合理的经济成本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