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ISO 14001:1996标准相比,ISO 14001:2004标准4.4.3“信息交流”中的内容有所改变,即由“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联络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改为“组织应决定是否对它的重要环境因素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并将其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行信息交流,就应规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实施。”该条款将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界信息交流的决定权赋予组织自身,但组织在作出是否与外界进行交流的决定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所有相关方的观点和信息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群体和个人的环境需求逐渐增多,公众要求有更多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政策监督权,公众的环境信息传播权在信息时代也不断加强。这都“迫使”组织不能无视各类群体、个人的观点和环境信息需求。ISO 14001:2004标准将这些人归结为组织的相关方。
相关方可包括组织周边的单位和居民、非政府组织、顾客、合同方、供方、投资方、应急服务机构和执法者等。从ISO 14001:2004标准对“相关方”的定义,我们可将相关方大致分为丽个层面:关注组织环境绩效的相关方——社会层面;受组织环境绩效影响的相关方——邻居层面。一般而言,社会层面偏重于组织对社会责任的承诺与实现程度,要求组织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守法行为,多关注于组织的发展战略、环境方针、总体环境目标和环境管理体系:邻居层面则比较关注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结果和管理力度,如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是否被严格管理等。组织在进行重要环境因素交流时,必须分别考虑不同层面相关方的环境信息需求和愿望。否则,可能会影响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可信度。
二、法律法规的要求
虽然中国尚没有单独的环境信息公开法,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政府部门规章(如《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都对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该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上述公告的规定,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其中,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如下:一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二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三是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四是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环境违法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无环境信访案件;五是环境管理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排污费金额,实际缴纳的排污费金额,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以及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三同时”执行率。
被列入名单中的组织,必须按照《公告》要求,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信息交流和公布。
三、ISO 14001:2004标准的要求
在ISO 14001:2004标准其他条款中,包(隐)含着某些组织须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的内容,组织在进行外部信息交流策划时必须对此加以考虑(包括环境方针),必须传达到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并可为公众所获取(4.2)。对于组织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并将适用的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及合同方(4.4.6c)。组织在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时,应考虑外部联络计划、救援机构名单(包括详细联络信息)、周边设施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邻近单位相互支援的可能性(4.4.7)。在某些情况下,对相关方关注的响应,可包含组织运行中的环境因素及其环境影响方面的内容。这些程序中,还应当包括就应急计划和其他问题与有关公共机构的联络事宜(ISO 14001:2004附录A4.3)。对于这些内容,组织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
综上所述,对于环境影响比较严重和较关注社会形象的组织,在作出不与外界交流其重要环境因素的决定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信息需求、法律法规的要求和ISO 14001:2004标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组织主动公开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信息可能会产生不必要麻烦的情况(例如:企业周边的居民可能夸大环境因素带来的各种影响,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等),ISO 14001:2004标准把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的权利交给了组织。
四、与外界信息交流的方式与内容
组织在建立信息交流方案时,应当考虑自身的性质和规模、重要环境因素和相关方的性质和需求。其步骤为:
1.收集信息或向相关方征求意见;
2.确定交流对象以及对信息或对话的需求;
3.选择与交流对象相关的信息;
4.决定与交流对象进行交流的信息;
5.确定进行信息交流的适用方法;
6.评价和定期检查信息交流过程的有效性。
ISO 14004:2004标准建议组织进行环境信息交流的内容包括:
1.组织的概况;
2.管理者声明;
3.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4.环境管理过程(包括员工和相关方的参与);
5.组织关于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6.与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有关的信息,如通过环境标志和声明传达的信息;
7.组织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包括发展趋势(如废弃物减少、产品维护和以往绩效等);
8.组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针对所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
9.报告的辅助信息,如词汇表;
10.财务信息,如成本节约或环境项目投资;
11.可供采用的改进组织环境绩效的策略;
12.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13.更多的信息来源,如联系人或网站。
组织也可以借鉴欧洲EMAS对组织环境报告(EnvironmentalStatement)的基本要求:
1.明确、清晰的组织机构描述,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以及对其母公司的简单描述;
2.对环境方针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简要描述;
3.所有重要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
4.与重要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有关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5. 与环境目标指标和重要环境影响有关的环境绩效的测量结果,包括污染物排放量,废物产生,资源、能源、水的消耗,噪声等环境因素,数据应可以逐年比较,以评价组织环境绩效的不断改善;
6.与环境绩效有关的其他方面,如对应重要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7.对环境报告进行确定的审核员姓名、编号及生效日期(按照EMAS的规定,组织的环境报告必须经过外部审核员的签字确认)。
环境报告一般适用于大型组织, 可面向社会和邻居层面的相关方。组织与外界进行交流的程序可因交流的信息类型、交流的对象及组织自身的条件等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外部交流的手段除了正式的环境报告外,非正式的讨论、对 外开放日、对焦点问题的沟通、与社区居民对话、参与社区活动、网站、电子邮件、新闻发布会、广告、通讯简报、热线电话等,也是组织尤其是中小型组织的可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