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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证后监督审核

发布: 2005-12-27 00:00:00

 

      认证证书一般标明认证有效期为3年。一些企业常常对证后监督审核不理解:既然有效期是3年,获证还不到1年为什么就要来监督审核呢?因而持抵触态度,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监督审核。
      实际上,证后监督审核是保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产品、服务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必要程序。这是因为认证审核是一个抽样的过程,某些不符合、不合格可能没有被抽到,因而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企业的机构、人员会经常变动,关键设备的状态在变动,关键原材料、配套件的质量经常波动,生产实现的途径和方法在变化,环境的温度、湿度不稳定,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也是动态的,这些变化着的要素都可能对管理体系和产品、服务质量产生影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审核,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偏离认证要求的因素,防止不符合、不合格的发生,实现业绩的不断改进。
      在我国,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其指南CNAB-ACll/12 3.6、CNAB—AC31/32 5.6、CNAB—AC41/42 5.6都明确:认证机构应以足够近的时间间隔(超过1年是不合适的)实施定期的监督,以验证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定期评价施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确认它们持续符合标准(CNAB—AC21/2213)。由此可知,证后的监督审核,是“认证将得到保持”的必要程序。
      同时,证后监督审核,也是认证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要求应尽的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这是因为:认证,是合格供应商、合格产品评定的社会化、规范化,是有资格的认证机构为供方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能满足相关方(包括采购商、消费者、顾客、投资方、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一种信任担保。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证后监督审核,才能保证这种信任担保的诚信度、安全度, 才能保证社会化大生产供应链的可靠性。
      如果认证机构不履行证后监督的法定义务,后果是严重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撤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认证机构因未能按期进行证后监督审核,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将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所以,证后监督审核,也是认证机构规避连带责任的关键措施。
      对于获证企业来说,证后监督审核是保持认证证书的前提之一。倘若不接收监督审核,就有可能呗认定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已不能保证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可能被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在证书暂停其间,不允许企业向其他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其他认证机构也不应该接受其申请。撤销认证证书则表明该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处于失控状态,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整顿(3个月至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