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4001:2004标准4.5.2条款提出的合规性评价,是组织依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以下简称“适用要求”)对照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差距,从而规避法律法规风险,进行自我改进的一种管理措施。GB/T 24001标准4.6条款要求,组织应将合规性评价的结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从而确保最高管理者意识到潜在的或现实存在的不符合带来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满足组织的守法承诺。因此,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合规性评价的程序。程序应考虑实施合规性评价的时间/频次、方式方法、输入信息的要求、评价人员的能力、记录的保管,以及是否将程序文件化等。
一、评价的时间/时机、频次
4.5.2条款要求组织应定期评价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定期评价应考虑组织不同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和周期,不仅应考虑对常规活动、产品和服务进行合规性评价的时间/时机,还应考虑对非常规活动、产品和服务进行合规性评价的时间/时机。例如,组织规定合规性评价在每年8月份进行,而组织的2台供热锅炉只在冬季运行,针对锅炉废气排放及除尘设施运行活动的合规性评价应放在冬季监测后进行。
组织应当根据其规模、类型和复杂程度,规定适当的合规性评价方法和评价的频次。评价的频次取决于一些因素,如以往的合规性评价情况、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要求等。开展定期的独立评审是值得推荐的做法。因此,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活动、产品、服务的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合规性评价的时间/时机和频次。
二、评价方式
组织应根据自身的运作模式、“适用要求”的数量种类等确定评价方式。可考虑以下方式:
1.单独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或与其他评价过程相结合,如与职业健康安全评价/质量保证检查/内审等结合。与内部审核相结合,需明确划分两者的目的和范围,必须达到合规性评价的要求和目的。
2.单独进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或与环境法律法规
符合性的评价、管理评审(4.6)等相结合一并进行。
三、评价的输入信息
在一定周期内,评价的输人信息必须包括组织全部的“适用要求”。合规性评价是否有效,输入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是重要前提。目前,有些组织的评价输入不明确或不全面,输入信息没有很好地应用4.3.2a)条款确定的适用要求。
组织在进行合规性评价时,可先将同类的适用要求合并作为评价的输入信息。当同一项适用要求在多个法律法规均有涉及时,组织应按最详细、最新的规定加以识别。例如,建设项目(新、扩、改项目)的环保验收要求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得更详细,是对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展开。组织识别“适用要求”时,至少应按该条例的具体要求进行识别,并以此作为合规性评价的输入信息。
四、评价方法、结果、人员
很多方法可以被用来评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如审核、对文件和(或)记录的评审、对设施的检查、面谈、对项目或工作的评审、常规样品分析或试验结果和(或)验证取样/试验、设施巡视和(或)直接观察等。
组织进行合规性评价时,应反映出评价的方法。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性质,决定对每项(类)法律法规要求评审的方法,合规性评价的结果(符合/不符合)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
如果评价的结果显示,组织出现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对环境影响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纠正/纠正措施。当不符合超过了轻微、暂时所能够允许的偏差时,组织应建立适宜的管理方案,以达到符合性的目标。
合规性评价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应用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组织应特别关注合规性评价人员的能力评定和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合规性评价的记录应反映评价的时间、人员、输入信息、方式方法、评价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