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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对EMS相关方控制的“度”

发布: 2006-04-24 00:00:00

    笔者在环境管理体系(EMS)审核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A企业原有一条表面磷化脱脂生产线,所产生的污水只作简单酸碱中和后即外排,SS、含油等均未达标。该公司在推行ISO 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过程中,出于经济等原因未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而是将该生产线转让并将该工序外包给了某外协厂。我们在进一步审核中发现,该外协厂同样对磷化污水未作有效处理即外排。
    对此,审核组成员出现了两种看法:一方认为,A企业的行为是将环境污染转移,不符合ISO 14001标准的要求;另一方认为,A企业已将此生产线转让并将该工序外包,虽外协厂不达标即排放,但A企业已经达标,且环境管理体系其他方面的运作均符合要求,通过认证不应成为问题,而要求外协厂达标排放是下一阶段如何持续改进的事。双方为此争论不休。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如何把握对EMS相关方(主要为供方及承包方)控制的“度”。
    制定ISO 14001标准的重要原因是国际竞争的需要、国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众的期望,这使各种类型的组织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和环境形象,并希望用一套系统化的方法规范其环境管理活动,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它们自身的环境方针,求得生存和发展。
    上述案例出现分歧的焦点是,有人认为A企业将磷化脱脂工序外包后,其污水排放已变成一个间接环境因素,A企业只能对其施加影响而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控制。因此,尽管外协厂污水排放没有达标,但A企业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控制,只能对其施加一定的影响力。目前,A企业对外协厂提出了一定的环保要求,由于影响力不足,外协厂尚未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但不应影响A企业通过认证。这看似合理的解释,回避了一个实质问题,即A企业应将磷化脱脂工序外包看作一个过程或活动,该过程存在“污染转移”这样一个环境因素,对环境的影响为水体污染(排放超标),应将其理解为重大环境因素。A企业对外协厂的污水处理虽然无法直接控制,但对于选择外协厂是可以控制的。因此,A企业在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整改前就通过认证,不符合ISO 14001标准的规定。
    对供方承包方控制的“度”,应根据ISO 14001标准的要求及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通盘考虑。ISO 14001标准对组织提出的基本要求为遵守法律法规,结合组织的环境宗旨控制可直接加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重要环境因素并取得一定的环境绩效。这里,仍以前述案例说明如何把握对相关方控制的“度”。
    一、A企业将磷化脱脂工序外包属于典型的污染转移行为,A企业应当预见此种转移行为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将法律法规限制使用的技术和工艺转移生产,因而A企业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符合ISO 14001标准的要求,是不能通过认证的。
    二、如果限于当地的环境管理水平及历史问题,如A企业选择某些原始生产厂回收污染物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处置办法。
    三、如果A企业将磷化脱脂工序转移到外协厂后,要求外协厂通过ISO 14001标准认证,或要求其提供全方位(水、渣、声、气等)排放达标的证明文件是否可行?笔者认为,作为申请认证的组织,如果其有足够的影响力,这样做无可厚非;作为审核人员,如果这样要求组织,则属于超标准审核。
    四、应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外包厂的环境影响。首先,考虑众多间接环境因素的严重程度,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并取得一定的环境绩效是实现环境管理体系有效的手段;其次,充分考虑组织的控制力或者说是影响力,对于外包工作中存在的环境因素,由于业务量等因素会影响组织对相关方的控制力、影响力,不能简单以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决定控制的力度,而应从环境因素的重要程度、组织对相关方的影响力或控制力、组织的环境宗旨等多方面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在评价对供方或承包方控制的“度”是否适宜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分包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②分包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的环境绩效;③组织对分包方的影响力或控制力的大小;④分包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大小;⑤组织的环境方针。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可能会更加复杂,各方面出现的争议也会更多,但依据这5条进行判断会有一个比较可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