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装站主要危险源的分布
《瓶规》按GBl6163—1996将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3类: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
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气瓶充装站由于充装气体的不同,气体的产生、来源、储存设备、充装设备及工艺均不相同,其主要潜在的危险及危险源的分布不相同,现分别将常见的几种充装站类型分析如下:
1.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1)对于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气站,如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均为“乙”类。
(2)加工处理、储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害性均为“戊”类。
(3)使用水电解法或催化炉生产氧气和氢气的气站,其整个站内的所有场所的火灾危害性均为“甲”类,且必须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以上气站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氢罐、各种低温储罐)一般均为三类压力容器,各类气瓶、低温罐车、长管拖车,是易发生事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
充装液氯、液氨等低压液化气体的单位多为化工企业,充装的介质多为毒性较大或可燃性较高的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站根据所充装气体的特性应设置相应的置换、解毒、排放或回收处理设施和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加压、分离、储存、计量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阀门及连接件与密封件应根据充装气体的腐蚀性选用相应的耐蚀材料,且应定期检验和校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
由于液化石油气从进站卸车、储存、管道输送到钢瓶充装最后入库发送,始终存在火灾爆炸潜在危险,其危险源遍布于灌装区、机泵房、罐区、瓶库及压力管道、充装设备、残液回收装置、压缩机房和烃泵等主要设施,其火灾危害性均为“甲”类。
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
乙炔站的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及乙炔压缩机的火灾危险性均为“甲”类。
三、充装站主要危险源的危害程度
根据GBl812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有关规定,对储存气体数量进行核算,除个别小型分装站外,绝大多数充装站已构成重大危险源。
1.各种储罐因储存着大量的带有压力的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是全站潜在危险性最大的部位。
2.罐车装卸区与灌瓶间由于罐车的火灾爆炸危险性,且灌装作业残余气体难免泄漏,因此,尽管气体的数量远不如罐区,但它们的危险性不亚于平时的罐区。
3.压缩机房内由于带电设备运转率高、振动大、密封不易,危险性也是较大的。
4.整个站内的各种压力管道及连接件、密封元件、阀门、仪表等各种管件较多,潜在泄漏点多,其危险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5.瓶库中危险性大小,取决于瓶的数量、瓶内充装气体总量、泄漏情况及通风情况等因素。
四、气瓶充装站安全措施评价
气瓶充装站进行安全评价应选择适应自己需求的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因其评价的目的、内容和重点不同,它们评价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也就不相同。但它们都要对受评价单位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因此,在对气瓶充装站进行安全评价时,要求受评价单位除了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提供完备的各种有效资料(如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符合实际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等)外,还应对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进行详细的评价。因为充装站内各种气体的压力储罐、低温储罐、钢瓶、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压力管道、起吊设备均属特种设备,其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及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其安全措施是:
1.充装站必须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2.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3.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4.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志;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①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②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④超过检验期限的;
⑤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⑥氧化或强氧化气瓶沾有油脂的;
⑦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总之,气瓶充装站安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细致认真的工作,评价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同时,必须熟悉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评价水平,为企业和政府制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应急预案提供依据,促进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