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B/T 24001—2004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中,其多个条款将所涉及的员工范围表述为“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例如:
在4.2环境方针中,要求将环境方针传达到所有“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
在4.4.2能力、培训和意识中,要求组织应确保所有“为它或代表它”从事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
在4.4.2要素中提出,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使“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都意识到: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等四项要求。
在附录A 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中提出,“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需要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的承诺。”要求组织:规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和职责,并传达到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
可以看出,新版标准将1996版标准中所涉及的员工范围,由本组织的员工扩大到“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
理解并确定“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范围,对于正确实施新版标准非常重要。
新版标准所指“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应是:在组织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员,如环境方针中所表述的“在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确保其……传达到所有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另外,这些人员的工作与组织所确定的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有关,如在4.4.2能力、培训和意识中所讲的“组织应确保所有为它或代表它从事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这些人员所从事的活动,能够对本组织识别评价出的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产生影响。
一、“为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范围
对于“为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范围,应理解为:在组织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本组织的员工以及为组织提供各种服务的合同方的人员。
在上述人员中,本组织的员工应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季节工等。这些员工属于本组织员工的范围,比较容易理解,不再进行更多的解释。现就“为组织提供各种服务的合同方的人员”的范围进行说明。
例如:在组织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地域范围内为组织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方人员。他们在饮食制作中,会产生含油废水的排放、油烟的排放。如果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还会存在潜在的天然气泄漏、火灾和爆炸等环境因素。如果不幸出现了环境事故或周围居民的投诉,在法律上应属于本组织的责任。
又如:在组织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地域范围内,为组织进行基本建设施工的合同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噪声、扬尘,排放建筑垃圾,还存在火灾等环境因素或重要环境因素。同样,如果不幸出现了环境事故,在法律上应属于本组织的责任。
属于“为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范围可能还有:在组织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地域范围内为组织进行保洁的合同方人员,为组织承担绿化的合同方人员,为组织维修设施、设备的合同方人员等。在1996版标准的实施中,这些人员属于组织应施加影响的范围。
根据新版标准的要求,组织应加强对以上“为组织工作的人员”的管理。包括:将环境方针传达给他们,要求他们接受必要的培训,并确保所有从事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等。
二、“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范围
对于“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范围,应理解为:在组织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以组织的名义,从事组织所委托的工作的人员。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具有多现场的组织。
例如:建筑施工组织的分包方。建筑施工组织在接受了某项合同后,可能将其分包给某个施工队进行施工,而分包的施工队只是代表该建筑施工组织进行现场施工。对甲方而言,该项施工项目的法律责任仍属于该建筑施工组织。该建筑施工组织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
又如:某制造企业将产品在全国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均界定为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之内,则该组织委托的、在全国各地以该组织的名义从事售后服务工作的网点,应属于“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范围。这些人员,以组织代表的身份从事组织所委托的工作。这些维修活动中的环境因素,属于该组织应该控制的范围。同样,在1996版标准的实施中,这些人员也属于组织应施加影响的范围。
组织应对以上“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按照新版标准相关要素的要求进行管理。包括:将环境方针传达给他们,要求他们实施必要的培训,并确保所有从事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