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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案中的措施同样需要识别其环境因素

发布: 2006-01-09 00:00:00

      在贯彻GB/T 24001-1996标准时,组织通常都针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目标和指标,并制定旨在实现目标和指标和管理方案。但是,如果方案中采取了某种技术措施,是否还要“对于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其实施前应先通过风险评价过程进行评审”呢?
      对于这个问题,GB/T 24001-1996标准4.3.1的要求并不明确,GB/T 24001-2004标准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标准4.3.1中明确规定:“(a)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此时应考虑到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其中,“此时应考虑到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这句话,就是要求组织对纳入计划的,包括策划的管理方案中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也要进行识别。
      GB/T 24001-2004标准的修订原则之一是“不增加新的要求”,那么,4.3.1中的这句话是从哪儿来的呢?
      GB/T 24001-1996标准4.3.4要求:“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这句话的原意和目的是针对“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的,即方案应该随着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进行调整修改,避免当活动、产品和服务发生变化时,方案不适应新的变化。表面上它并不是直接针对环境因素的,而是针对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新版标准的修订对象就是这些不明确之处。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思路是:识别本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识别环境因素――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目标和指标――制定旨在实现目标和指标的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监测和测量――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而1996版标准要求方案随着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变化而变,而不是随着目标和指标变,实际操作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才需要修订方案:
      一是目标和指标发生变化,方案不能实现预定目标和指标时;
      二是方案中的措施由于管理不当或其他原因未得到实施,或未按时间进度实施,需要进行调整时。
      也就是说,方案是随着目标和指标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也不应该直接随着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变化而修订。
     2004版标准把原来的4.3.3“目标和指标”与4.3.4“环境管理方案”两个条款进行了和并,其作用:
      一是明确和强化了管理方案与目标和指标的关系,即制定目标和指标时,就要考虑到管理方案的制定;管理方案是用来实现目标和指标的;
     二是修订了方案直接随着活动、产品和服务变化而变化这一不尽合理之处,把“如果一个项目涉及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这句话移出4.3.4条款,而将主要内容转移到新版标准4.3.1“环境因素”之中。
      很显然,这种“转移”是有道理的,其意义在于:
      一是符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思路:方案是为了实现目标和指标,目标和指标是为了控制重要环境因素,而环境因素(包括重要环境因素)是因活动、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随活动、产品和服务发生变化的是环境因素(包括重要环境因素),而不是方案。
      二是体现了4.3.1“环境因素”这一条款“龙头要素”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环境管理体系是为了“管理环境因素”的思想,如果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变化,应该先从“环境因素”这一“龙头”抓起,而不是先抓方案的变化。
      三是符合实际情况,方案中的措施往往就是策划的新的或修改的活动,有可能产生新的环境因素。例如,为了节约水资源这个目标,方案中的措施如果是采用“废水回收和处理装置”,其装置的设计、制造、工程施工、日常运行、维护、报废等活动会有许多环境因素(包括日常运行时的大量污泥)产生,都是应该识别和控制的。
      四是使识别“将来时”环境因素的内容更加具体、充实,因为“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这句话所说的就是将来的事。
      综上所述,针对目标和指标制定的管理方案中的措施,如果存在“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就应该按照GB/T 24001:2004标准4.3.1的要求,及时识别环境因素,进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以进行有效控制的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