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7-04-20 00:00:00
公告指出,自2007年3月1日起,认证、检测工作必须依据新版标准实施。由于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存在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证书持有人应于2007年3月1日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依据新版标准完成样品标准差异检测工作,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已获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在下一次跟踪检查后未取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