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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对部分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发布: 2006-01-11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公告,将对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等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公告指出,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3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