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17-11-08 10:43:14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我国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职业病的防治也随之变化,所以对于其相关法律规定也做了相应的修订。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主要对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签署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具体修订的条款有: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原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原内容: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第四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通过阅读《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情况,我们了解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有了变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员老师们请注意相关要求的更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望按照新要求实施职业病的管控。
转载自:中国安全生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