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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秘书处修订发布CNAS-RC04和CNAS-RL03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发布: 2015-07-31 16:47: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自201581日起,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认可收费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机构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自主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会议强调,要保持价格稳定。
    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真研究,制定了CNAS认可收费标准,保持原政府定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变,具体内容详见修订发布的CNAS-RC042013《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15年第三次修订)和CNAS-RL03:201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15年第二次修订)。
    该文件自201581日起实施,并且其电子版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