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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管理办法》7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 2007-07-05 00:00:00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洗染业管理办法》 ,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目前,洗染业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利用储值卡诈骗、用水洗冒充干洗以及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行为也屡屡发生。
  《办法》要求经营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禁止洗染企业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诈行为。
  《办法》还从环保方面对洗染企业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干洗溶剂,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