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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非法生产、销售电梯单位及责任人被绳之以法

发布: 2007-04-25 00:00:00

    近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温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温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成泽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温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股东高建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4000元。当事人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温州市质监局对位于龙湾境内温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拼装旧电梯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朱成泽、高建武等人在2005年4月出资成立了温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及安装许可证的情况,该公司法人朱成泽和股东高建武将1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旧电梯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温州某公司,并私自组织工人进行拼装和安装。鉴于涉案的案值数额巨大,温州市质监部门立即把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并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立案调查。经龙湾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发现高建武在2001年至2005年间,在无制造、安装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对5台旧电梯进行拼装和安装后出售给他人,并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交付用户使用,销售金额达308000元。这6台非法拼装和安装的旧电梯,经过温州市特种设备监测中心鉴定,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在查明温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及朱成泽、高建武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龙湾区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文首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