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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法规使我食品出口遭遇“倒春寒”

发布: 2007-04-10 00:00:00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EC466/2001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受其影响,我食品农产品出口将遭遇今年以来第一波“寒流”。
  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口恶英及类二口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和苯并(a)吡等6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污染物涉及面极广,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几乎都在新法规的监控范围内。
  欧盟是浙江宁波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宁波市每年出口的食品农产品中约有四分之一运往欧盟。欧盟实施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新法规后,我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所需要投入的生产成本和技术成本也将相应上升。不过,检验检疫部门在走访调查中发现,目前大多数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对欧盟这一新法规知之不多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针对这一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出口企业要尽早对欧盟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解读,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作出及时的调整改进,尤其是在落实HACCP体系、良好屠宰规范、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上下工夫。企业在和欧盟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技术要求,最好直接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协作,进一步探索落实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加大对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介入力度,做好对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把关。并引导企业积极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以科学化、规范化的生产管理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