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7-04-04 00:00:00
朱光沛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认证认可工作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手段,涉及社会各个领域,而认证的有效性和认证市场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监部门按照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做好工作外,离不开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社会监督是建立和完善认证市场监管体系的需要。因此,实行认证认可义务监督员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义务监督员制度是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因此,无论是从当前工作还是长远发展来看,在认证认可工作中推行义务监督员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朱光沛副主任同时向义务监督员和地方认监部门提出了要求:要求义务监督员,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关心认证认可工作健康发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重视和做好对认证认可工作的义务监督。并希望监督员,既要当好监督员,也要当好宣传员,积极谏言献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群众和主管机构之间架起一座关心、维护认证认可事业和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连心桥;要求地方认监部门要正视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办理。要虚心接受监督,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主动介绍有关情况,虚心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欢迎他们随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他希望,义务监督员与国家认监委和各地认监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监督,努力弘扬正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推动认证认可事业持续发展。增强认证认可的服务性、科学性、提高认证认可的权威性,增强认证认可工作公信力和影响力。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和认证市场健康发展,为认证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做出贡献。开创认证认可工作的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认证认可义务监督员制度的确立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认证认可工作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对于新形势下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不断规范认证市场环境,推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2006年11月3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7年2月25日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聘请的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名单,26名在各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企业管理者被聘为首批认证认可义务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