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7-03-30 00:00:00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检验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由国家、省、市(地)、县4级检验机构组成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服务,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严格履行行政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赋予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职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肩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保证检验机构依法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提升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产品质量稳步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严峻挑战,对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检验市场的放开,使越来越多的国外知名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入国内检验市场,对我国检验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挑战。因此,检验机构需要严格内部管理,努力提升检验能力,为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技术保障,提高市场竞争力,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律、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四)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机构要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按照工作环节明确各类检验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检验人员、抽样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检验、审核、批准的报告审批程序。要建立科学的抽样与检验制度,在执行监督检验抽样时,要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五)建立检验报告规范制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有信息要清晰、准确,避免误导使用报告的任何一方。属监督检验行为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格式;属委托检验的,要规范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报告内容要明确检验样品获取的方式(如抽样、送样),明确送样检验产品的生产者确认情况(如已确认、未确认、标称),明确关于免责、限定条件的信息。
(六)建立检验样品的保存备查制度。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检验样品(或备样)的管理,要建立样品登记、编号、流转、保存、退回等流程记录,保证样品(或备样)保存完好或可追溯备查(无法再现检测结果的样品除外),确保在检验报告签发后的3个月内(保质期不到3个月的产品,以保质期为准,特殊产品另行规定)可实现对检验样品(或备样)的再复核或复检,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建立科学研究和检验技术能力提升制度。检验机构要不断跟踪检验科学前沿技术和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关键检测技术,关注各类突发事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质量安全项目。要经常开展对检验方法和检验技术的研究,积极参加检验机构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比对试验,开展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研究分析。要对检验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检验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八)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信息的报送,各检验机构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的质量信息要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对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产品质量信息,要立即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九)建立公正、廉洁的工作制度。检验机构不得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授权检验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名义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不得以检验机构名义开展产品质量评比活动;不得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不得搞乱评比、乱发牌匾;不得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转移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产品、利用企业技术资料研制、开发产品;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等政府监督检验机会,强行要求被抽查企业接受收费性质的服务或强迫被抽查企业签订检验服务合同;不得接受商业贿赂。
(十)建立实施检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检验机构要建立检验人员互查制度、检验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检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由机构负责人负责的工作质量监督小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检验、谁审批,谁负责”。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随意更改检验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检验报告;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有效期出具检测结果或报告;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及与检验业务无关的证明;不得擅自泄露行政执法和监督抽查的有关信息。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验,要严格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计划和规定进行抽样,按程序及时完成检验工作,并做好异议的处理。
(十一)建立定期自查、定期报告制度。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自查。每年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1份年度自查总结报告,报告本年度产品质量检验的工作状况,本年度检验能力变化,包括认可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的变化、主要人员的变化(含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报告审核人员、新增检验技术人员等)、主要检验设备的变化、检验水平的变化(包括比对试验、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分析情况等)、检验报告的缺陷率和异议率;报告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三、加大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十二)实行统一规范的分级监管制度。各级质量监技术督部门要落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要加强对监管人员考核,依法行政,实现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制定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质量,重点对国家级检验中心、副省级以上检验机构的监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省、市(地)、县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实行检验机构监管例会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举办关于检验机构监管的通报会,与检验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检验机构发展和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告检验机构负责人等重要信息的变更。
(十四)实行检验能力提升定期规划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所监管的检验机构开展能力调查,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检验机构战略发展和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装备、人才队伍和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能力和水平,努力培育我国的国际知名检验机构,适应加入WTO新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家级检验中心要加强同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跟踪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和检验技术,查找自身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检验能力提升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各级地方检验机构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规划提升自身的检验能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服务。
(十五)实行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逐步建立并实施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凡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检验工作。要采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开展对检验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提高技术人员的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性。
(十六)实行比对试验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开展的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比对试验,全面掌握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并组织分析比对试验结果的离散性,找出检验技术水平差距的原因;分析测试结果不确定度,找出提高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的措施;分析检验结果失真的主、客观因素,提出对策,提高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和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经常性的对比试验,了解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对比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检验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检验技术水平低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监督抽查任务。
(十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行制度化监管。开展对所负责监管的检验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检验报告、记录等技术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定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有效,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十八)实行检验机构年度考评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的考核,对优秀检验机构给与奖励,对违规检验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完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强化对检验机构的督察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利用多种管理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督察。要重视对检验机构的举报、投诉和反馈信息的核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重视对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等行为的调查处理,杜绝虚假报告,保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二十)强化对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检验机构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出现检验过程或结果重大失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2次(含)被通报批评以及连续2年被通报批评的,依法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纪律处分,暂停其检验资格。对检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伪造篡改检验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追究检验机构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撤销其负责人的职务,撤销其检验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强化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工作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查明原因、找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纵容包庇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