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7-02-27 00:00:00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以为,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食品本身。但是,随着对食品安全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我们发现,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同样重大。劣质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迁移到食品当中,被人食用后在人体中长期积累,可能导致慢性中毒。如,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聚合反应不完全,就会造成氯乙烯单体残留;聚碳酸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反应不完全,会产生双酚A;劣质复合膜袋印刷用油墨会造成苯残留等等,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发达国家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普遍实行严格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相关产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并制订出台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目前,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的是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包括3大类39种产品。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了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并公布了首批29家通过市场准入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名单。首批获证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均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企业,申请准入的产品共有97个,覆盖了本次实施准入的全部39个产品品种,可以满足广大食品企业的基本需求。其中我省有四家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获证,具体名单如下: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正包材有限公司;海宁长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台州市日康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对食品本身的单一监管,转向对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质等的多方位监管;从单纯依靠产品检验的监管方式,转向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企业生产行为过程控制的监管。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后,生产企业,只有通过质检部门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的审查,才可以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其产品才可以供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否则就要受到依法查处。质检部门的审查,主要是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进行判断。凡是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就赋予资格,否则就不允许生产。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起码的质量保证能力和条件。2006年,质检部门对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一次普查,发现我国现有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3700多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就有11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近1/3。很多小企业设备简陋,生产过程中缺乏质量控制手段;原材料进厂不验收,产品出厂不检验;无标生产现象比较普遍;产品合格率低,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前,对那些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和小作坊,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实施市场准入后,企业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就有了“门槛”,够不到“门槛”的企业就禁止生产,无证生产的就可以依法查处和取缔。这样,就能从源头上把好关,切实有效地管住劣质产品的生产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