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7-01-08 00:00:00
2006年11月2日 国质检量函[2006]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4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184号),对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就此次计量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个别省市还成立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I'-J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此次检查,取得了如下成效:
(一)基本摸清了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据统计,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231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3372条机动车安检线,在用计量器具32272台,在用计量器具的平均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94%提高到了监督检查后的98.3%,平均合格率从监督检查前的93.1%提高到了监督检查后的97.7%。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工作比较规范,配备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重视计量工作,自觉、主动地配合对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
(二)基本摸清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基本情况,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档案。据统计,被检查的231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共有32272台在用计量器具,其中声级计3195台,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91.1%提高到监督检查后的97.6%,合格率从90%提高到97%;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3296台,受检率从97%提高到99.1%,合格率从95.8%提高到98.7%;烟度计2617台,受检率从95.8%提高到99.2%,合格率从94.7%提高到98.3%;轴重仪3290台,受检率从96.7%提高到99%,合格率从95.8%提高到98.6%;制动检验台3389台,受检率从96.6%提高到99.3%,合格率从95.8%提高到98.8%;车速表检验台3176台,受检率从95.6%提高到98.3%,合格率从95.1%提高到97.9%;侧滑检验台2829台,受检率从96.9%提高到99.2%,合格率从96.2%提高到98.7%;前照灯检测仪3384台,受检率从97%提高到99.3%,合格率从95.6%提高到98.8%;其他计量器具7096台,受检率从84.9%提高到96.4%,合格率从84.4%提高到95.6%。在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各地共查处了各类计量违法案件98件,其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件63件,其他计量违法案件35件。对存在问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确保了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大了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法制意识,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准确、可靠、公正的数据打下了良好基础。在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有的地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跟踪报道,提高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同时也树立了质监形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的地方把监督检查、法制宣传和技术服务结合起来,坚持“边检查、边宣传、边整改、边提高”,耐心帮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找问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指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立和完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等。
(四)促进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继续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长效计量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为做好此次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许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有的地方还联合发文 ,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共同部署和安排,确保了各项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相对老化、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重复性较差等现象较为突出,有的设备常年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计量检测设备的故障率较高。例如,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发现, 机动车案件线在用计量器具的一次检定合格率(检定时未经调整或者修理前的合格率)较低,许多计量检测设备在年度检定时都需要经过调整或者修理后才能达到计量坚定规程的各项要求,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轴重仪、制动检验台、侧滑检验台等。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开展机动车安检线在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法制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此次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大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都能够给予积极、主动地配合,但是仍有个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查工作采取消极态度,对检定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有的甚至拒绝接收检定。一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按期送检意识不强,计量检测设备更新或维修后未能及时送有关部门进行检定,对计量检测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掌握不清。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通过检查发现,一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更新制度、报废制度等,没有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有计量管理人员,但其对计量知识的了解相对较为贫乏,计量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
(四)个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存在一些计量违法行为。通过此次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约有1/3的省、直辖市的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的违法情况,还有个别机动车安检机构在开展检测工作时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有的甚至存在不使用机动车安检设备进行检测便出具数据,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制定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引导和帮助那些基础较差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视和加强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特别是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和周期检定制度等,切实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既要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法制意识,使其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机动车安检设备必须进行计量检定重要性的认识,又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从而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断规范自身的各种检验行为。
(三)要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接受检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对不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不使用机动车安检设备进行检测便出具数据,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交通等部门。
(四)要在此次计量监督检查的基础之上,探索和建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长效计量监管机机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档案,结合日常的检定工作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动态化和规范化管理,并坚持常抓不懈,逐步形成制度。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汇总表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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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 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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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后 |
查处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 |||
省份 |
机动车安检机构总数(家) |
机动车安检机构检测线总数(条) |
总数 (台) |
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 |
在用计量 器具格率(%) |
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 |
在用计量器具合格率(%) |
其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件数(件) |
其他案件数(件) |
甘肃 |
16 |
20 |
192 |
84 |
84 |
100 |
100 |
0 |
0 |
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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