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6-07-03 00:00:00
记者2日从海南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为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据悉,目前海南共有各类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40多家,产品有袋、盒、桶、罐、箱、瓶、纸等品种;进口的食品包装和材料有塑料袋、马口铁、力乐包装材料等,主要进口国为新加坡、日本等。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及时修订原辅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增加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标准条款,并提高入库检验把关能力;购买包装产品时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另外,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包装及材料进口商要及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备案。有关企业如需进一步了解该规定的详细情况,请尽快向海南检验检疫局咨询,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进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