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6-06-21 00:00:00
国家认监委批准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业务工作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检测报告允许使用“CMA”标志。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法律责任由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承担。主要检验产品为农副加工食品,授权证书编号为:(2006)国认监认字(301)号。
国家认监委要求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