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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清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发布: 2005-10-21 00:00:00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今年930日通过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和质量评价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对现行使用的省产品质量评价规则进行了清理。明确产品质量评价规则一律由省局统一发布,并由省局监督稽查处具体负责产品质量评价规则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重申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必须按照产品质量评价规则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在实际工作中新版本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发布后,原版本产品质量评价规则自动废止。

同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明确,在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行政案件办理中,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其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依法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或者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自1012日起,省局原先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细则、日常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评价规则、执法(专项)检查及各市、县自行制订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