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19-05-10 11:26:3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相关任务要求,推动绿色产品标识整合,配合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样式、使用、监督管理等。
认证机构需要明确绿色产品标识适用的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